提示:担心找不到本站?在百度搜索 PO18脸红心跳 | 也可以直接 收藏本站

第264章 【七龙珠篇 】布玛的决心(完)

      【七龙珠篇】第79章布玛的决心(完)
    ps【本章大修】!删除一些vip情节,后面的省略号是为了修改章节的。
   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    “别后来啦,我就问你喜不喜欢我?”布玛双眼直勾勾的看着他的眼睛问。
    布玛今天决心要问清楚王道到底是怎么想的!
    “这,我……”王道囧囧的说不出话来,本来王道进入七龙珠世界时并没想过与布玛产生太多交集,可那一次离别时,不知是本心作祟还是天意弄人,王道小时候对布玛的那种孤单共鸣让他对布玛说了很多,也是在这样的情况下,布玛产生了误会,并为此真正产生了情愫,而王道也在布玛的生日宴会邀请下,思绪真起伏,最终觉醒,醒悟,原来他……
    王道伸手一指,地球上天地之间无穷元气汇聚,只见天空之上显现出一窜字迹!
    喜欢!
    王道此时心头直冒虚汗!
    装逼已经装到极限了!不行,要一招定胜负,王道双手齐出抓住了布玛的双手,他使出了绝招——强吻!
    布玛惊恐的看着王道深情的将脸凑了上来,嘴巴慢慢靠近:“你,你,不要,你,不行。”
    不,我布玛的决心!我布玛绝不认输,我布玛一定要拒绝王道!一定!
    当四唇相触时,这一刻,布玛安静了下来,良久良久……
    一直到布玛被吻的瘫软到王道怀里,抱着布玛的娇躯,王道内心狂野的想道:“原来我王道也有内心狂野的时候,狂野!将始女人臣服!豹女果然没有骗我!”
    至于豹女到底有没有这个至理名言,那就只有撸友们知道了。
    但是王道知道,布玛的事情总算完美解决了。
    哎,王道内心轻叹一声,如此无耻装逼的霸道总裁模式,也就只能在布玛这样的纯真少女面前。
    虎躯一震!就是一个,虎躯常震!又是一个!虎躯再震……
    简单的讲,王道没有虎躯,所以只有一个女主,已经是极限。
    有娇蛮纯真的布玛,已经足够了!
    漫漫长生路,我孤身一人,岂不孤单?两人相伴,互为道侣,岂不乐哉!
    如此长生之路才更加精彩,更让人期待。
    ……
    “讨厌,都是你害的,我嘴巴都肿了,等下怎么办,见到我爸爸妈妈该怎么说啊,还有我姐姐达伊丝,她嘴里最碎了。”
    西都市的大街上,一个身穿公主装的美丽少女,不时的用双手缩成拳头锤打着一个笑容不停的男子,路人看去稍稍一观注就是一阵笑意。
    因为那个美丽少女的嘴巴通红一片,这是王道吻太久了,气血不畅下,给憋肿了,这没办法,王道也是初哥,两个初哥初女,天雷沟通地火,动手动脚动嘴,可都是经验生疏,没有技巧,王道到还好,他那身体强度怎么也不可能被吻肿,而布玛还是个肉体凡胎,哪里吃的住连续半小时的接吻,若不是鼻子还能呼吸,非得憋死不可。
    “怕什么,你是我的女友,你就说是我吻的,看他们说什么。”
    “要死啦,我姐姐会笑死我的。”布玛羞红着脸,粉红粉红的,极是可爱,王道差点又要蠢蠢欲动,想要再吻一次,那少女的娇羞太过诱人啊。
    话到这里,布玛却等于是默认了,心想都这样了,还能怎么样,就随了这冤家吧。
    “道,你什么时候回你的世界啊,我,我也想去看看。”
    “怎么,我的布玛这么快就想见公婆了,那可不行啊,我的世界要结婚女的要21岁才行呢。”
    布玛又是一阵锤打。
    “谁,谁要跟你结婚啊,我可没答应,我,我就是想去看看你那个世界是什么样子而已”
    王道轻轻咳嗽两声,想了想道:“我暂时不会回去,两个世界的流速比不同,主世界与这世界的时间比是1比10,我在这世界呆十天,主世界才过去一天,我会在这世界呆上三四年,只到解决掉比克的事情后,才会回去,这三年的时间,我就用在陪你了,恩,还有你做为我的女人,也要修炼,我来教你。”
    “不行啊,我的运动神经很差的,怎么可能修炼成武道家啊。”
    “我怎么可能会让我的女人像悟空枯林那样修炼,放心,你要学的是我内家拳与内功,内家拳我教你太极,来锻炼体魄,内功我教你《八荒六合唯我独尊功》,此功功能返老还童,练到极致青春永驻。怎么样,要不要学?”
    布玛两眼放星星,满是星光,听到青春永驻这四个字,哪里还有半个不字?女人对这四个字是没有免疫力的。
    “真能青春永驻?”
    王道不爽的道:“哼,我还能骗我的女人,不信拉倒。”
    布玛立时急了,连忙撒娇。
    “我错了,我错了,道,我相信你,我怎么会不相信我的男人呢,我要学,我要学。”
    “这还差不多,走,先给你过生日。”
    “恩,听你的。”
   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